第一条 为吸引优秀生源,激励研究生全身心投入科学研究工作,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宁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一) 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 考试作弊或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五) 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者;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一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符合参评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新生(非推免生)入校第一年参评的奖学金等次为三等,从第二学年可以参加所有等次的动态评定。
(二)符合参评条件的推免生入学当年,可直接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从第二学年开始参加动态评定。
(三)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优先第一志愿报考宁夏大学的申请者,具体排名以入学考试的初试(总分和单科成绩不得低于最低线)、复试成绩作为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即初试成绩折算百分制×70%+复试综合成绩×30%。同等条件下,对于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显著、竞赛获奖级别高的新生,可优先评奖。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因支教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恢复入学的第一学年按录取当年评定的学业奖学金等级享受奖学金。
(一)学业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的动态管理,参评者在满足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同时,首先必须符合如下所列“基本条件”(下同),主要依据“科研能力考核”进行评选;在“科研能力考核”结果相同时,可根据是否满足“优先条件”及其满足条数多少进行评选。
学习成绩优异,课程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活动,热心为校、院服务。
(1)以第一作者、宁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发表论文以正式录用为准(同水平论文正式出版优先考虑)。
(3)主持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的科技创新项目,并获奖。
(4)在全国大学生“挑战杯”、“互联网+全国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 “‘创青春’ 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一等奖:证书中排名前三位,二等奖:证书中排名前两位)。
3.优先条件(满足优先条件 3 条以上者可以三等学业奖学金)
(3)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或通过托福、雅思、GRE、PETS 国家出国分数线;
(二)研究生用于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其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第一署名单位为宁夏大学,且导师为通讯作者。
(三)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每年均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八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国内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九条 同一学生一次只能获得一个等级学业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只能申请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副院长、副书记、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学业奖学金者),成员一般不少于 7 人。评审委员会名单需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以下职责:
(二)有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对象为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也应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十三条 学术研究成果认定截止日期到当前评选日前一天,漏报材料责任自负。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学业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六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并根据学校分配名额和学院学科、学位点的实际情况分类进行名额分配,经充分讨论,认真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评审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在学院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八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学院申报情况进行评审,按照自治区下达当年指标数额确定最终人选,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按要求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并给与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