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旨在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宁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要求,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非全日制攻读学位研究生和延期毕业、因故休学、保留学籍等研究生不在申报范围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能参加国家奖学金申请:
(一) 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 考试作弊或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五) 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缴纳学费者;
4.有团队协作精神和合作意识。
(二)学习成绩优异
学习成绩优异,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学位课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无不及格课程。
(1)以第一作者、宁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 1 篇及以上,发表论文以正式录用为准(同水平论文正式出版优先考虑)。
(3)主持完成一项省部级以上的科技创新项目,并获奖。
(4)在全国大学生“挑战杯”、“互联网+全国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创青春’ 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奖(一等奖:证书中排名前三位,二等奖:证书中排名前两位)。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考虑(优先考虑满足条件多者):
(三) 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或通过托福、雅思、GRE、PETS国家出国分数线;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
第九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十条 奖励标准同宁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一条 食品与葡萄酒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与葡萄酒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分管研究生副院长、副书记、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者),成员一般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名单报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学术研究成果认定截止日期到当前评选日前一天,漏报材料责任自负。
第十四条 食品与葡萄酒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以下职责:
(二)有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评审过程中,如评审对象为自己所指导的研究生,也应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四)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食品与葡萄酒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七条 食品与葡萄酒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和条件审查,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学科、学位点的实际情况分类,经充分讨论,认真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予以表决,评审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确定拟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在食品与葡萄酒学院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九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学院申报情况进行评审,按照自治区下达当年指标数额确定最终人选,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送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按要求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给与相应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