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控决策风险,完善惩防体系建设,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通过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四条 由学院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参照《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党总支会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五条 凡涉及产业学院及其他依托学院管理的组织机构的“三重一大”事项,均按本制度实行。
(一)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学科建设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均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传达上级领导机关及学校有关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处理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2.学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调整;
3.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4.上报上一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学院发布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文件;
5.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问题及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6.学院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7.学院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向学部推荐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选;
8.学院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9.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0.学院奖惩事项;
11.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2.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3.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
14.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5.学院重要资产处置;
16.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17.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事项
学院干部的推荐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均属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全国、自治区、市、区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2.向上级推荐的专家、优秀人才及团队的确定;
3.学院人员补充计划的制定及新聘人员的考核;
4.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均属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学校及以上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的教学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4.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5.学院举办的大型活动,参加学校及以上组织的活动;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学院党政负责人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均属学院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内容包括:
1.学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单项在5000元及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等;
3.学院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签订事宜(已作为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除外);
4.重大捐赠;
5.其他需要学校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资金运作事项。
第六条 属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学院党总支会会议决策之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选拔推荐干部,应按照中央、上级和学校关于干部管理的规定,在党总支研究决定前就相关人员的廉洁情况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规定,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宁夏大学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部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在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之前要听取学院教师中担任学部相关委员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七条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院有关会议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在学院党政“一把手”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按照相应议事规则提交会议。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人要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八条 学院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进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学院其他部门(工作组、团队)有关负责人、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根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第九条 学院会议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总支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第十条 学院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事项、决策过程、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学院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在集体讨论与本人及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学院在集体讨论决策时,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第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宁夏大学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学院按年度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向校党委报告,学院领导班子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在严格区分责任的基础上强化责任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时,要同时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的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错误或者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错误或者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